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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等概念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次数:3483

(一)小金库: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不得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即所谓“小金库”,是指单位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者私自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的行为。这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高校及所属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校会计账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 教育部 教财厅[1999]11号文件)。

(二)账外账: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俗称“两本账”、“账外账”,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的行为(《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三)公款私存:凡是属于国家、集体的资金就是公款。将公款以私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储蓄所,就是公款私存。“开户单位必须建立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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